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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05-23 14:32      点击: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0 年 5 月 18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法律意见书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于2020年4月29日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 2020年5月22日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兴国

路16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2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成栋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3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06,542,93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0.9983%。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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