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签署《产品权利转让协议》的公告
2019-12-04 11:23 点击:
证券代码:002693 证券简称:双成药业 公告编号:2019-060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产品权利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况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03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产品权利转让协
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以人民币5,000万元将拥有与注射用比伐芦定有关的特
定知识产权和生产技术在指定区域内的权利授予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二叶制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经董事会审议
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1377026284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住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安民路2号
5、法定代表人:吴以芳
6、注册资本:11842万元整
7、经营范围:生产:制剂、原料药、医药中间体(涉证项目按许可证批准
的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生产;国家限制类、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类产品不得生产)
医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公司自产产
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8、成立时间:1981年04月13日
9、主要股东: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二叶经济贸易有限公
司
10、关联关系:公司与二叶制药无关联关系
11、二叶制药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2019 年 9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财务指标
(未经审计) (经审计)
1 资产总额 1,002,174,965.93 778,139,090.85
2 负债总额 751,550,979.73 597,682,719.15
3 应收账款总额 112,227,478.99 107,043,136.52
4 净资产 250,623,986.20 180,456,371.70
2019 年 1-9 月 2018 年度
序号 财务指标
(未经审计) (经审计)
1 营业收入 1,006,689,764.94 1,399,875,117.96
2 营业利润 85,507,183.87 124,156,120.69
3 净利润 70,167,614.50 110,884,566.92
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2,216,358.17 126,617,414.40
三、协议标的的基本情况
比伐芦定是一种作用可逆的特异性凝血酶抑制剂。注射用比伐芦定的适应症
是作为抗凝剂用于成人经皮冠状动脉腔内成形术(PTCA)和经皮冠状动脉介入
治疗(PCI),以及用于 PCI 中有由肝素引起血小板减少(HIT)或有由肝素引起
血小板减少和血栓综合症(HITTS)风险的病人。
公司拥有与注射用比伐芦定(以下简称“转让产品”、“该产品”)有关的
特定知识产权,合法拥有转让产品的生产技术,并且于2019年1月获得了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注册批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93019)、于
2019年5月获得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证书编号为
HI20190021)。
根据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
其拥有的“注射用比伐芦定(双成安泰)”专有技术资产评估报告》【北京亚超评
报字(2019)第 A221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对转让
产品在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10 月 31 日进行评估,注射用比伐芦定专有技术评估
值为 4,514 万元,本次评估结论值为不含增值税转让价。
本次签署的协议为公司与注射用比伐芦定有关的特定知识产权和生产技术,
该知识产权和生产技术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
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事项。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拟签署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转让方(甲方):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
(一)授予权利
转让产品在指定区域内(该区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台湾、香港特别
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所有产品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化权利(分销、
销售、市场推广、医患教育等)、自由生产权利(乙方自行生产、委托甲方生产
或者委托第三方生产)、品牌宣传、产品再开发等;甲方除了继续持有该产品的
生产批准文号,接受且唯一为乙方生产该产品外,不再对该产品有任何其他的权
利。
(二)转让专有技术和文件
2.1 甲方在收到第一笔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其所拥有
和控制的、用于申请和获得药品上市许可证所必需的所有技术诀窍和任何其他文
件的副本,包括但不限于向
查看公告全文...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产品权利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况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03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产品权利转让协
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以人民币5,000万元将拥有与注射用比伐芦定有关的特
定知识产权和生产技术在指定区域内的权利授予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二叶制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经董事会审议
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1377026284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住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安民路2号
5、法定代表人:吴以芳
6、注册资本:11842万元整
7、经营范围:生产:制剂、原料药、医药中间体(涉证项目按许可证批准
的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生产;国家限制类、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类产品不得生产)
医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公司自产产
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8、成立时间:1981年04月13日
9、主要股东: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二叶经济贸易有限公
司
10、关联关系:公司与二叶制药无关联关系
11、二叶制药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2019 年 9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财务指标
(未经审计) (经审计)
1 资产总额 1,002,174,965.93 778,139,090.85
2 负债总额 751,550,979.73 597,682,719.15
3 应收账款总额 112,227,478.99 107,043,136.52
4 净资产 250,623,986.20 180,456,371.70
2019 年 1-9 月 2018 年度
序号 财务指标
(未经审计) (经审计)
1 营业收入 1,006,689,764.94 1,399,875,117.96
2 营业利润 85,507,183.87 124,156,120.69
3 净利润 70,167,614.50 110,884,566.92
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2,216,358.17 126,617,414.40
三、协议标的的基本情况
比伐芦定是一种作用可逆的特异性凝血酶抑制剂。注射用比伐芦定的适应症
是作为抗凝剂用于成人经皮冠状动脉腔内成形术(PTCA)和经皮冠状动脉介入
治疗(PCI),以及用于 PCI 中有由肝素引起血小板减少(HIT)或有由肝素引起
血小板减少和血栓综合症(HITTS)风险的病人。
公司拥有与注射用比伐芦定(以下简称“转让产品”、“该产品”)有关的
特定知识产权,合法拥有转让产品的生产技术,并且于2019年1月获得了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注册批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93019)、于
2019年5月获得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证书编号为
HI20190021)。
根据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
其拥有的“注射用比伐芦定(双成安泰)”专有技术资产评估报告》【北京亚超评
报字(2019)第 A221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对转让
产品在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10 月 31 日进行评估,注射用比伐芦定专有技术评估
值为 4,514 万元,本次评估结论值为不含增值税转让价。
本次签署的协议为公司与注射用比伐芦定有关的特定知识产权和生产技术,
该知识产权和生产技术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
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事项。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拟签署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转让方(甲方):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
(一)授予权利
转让产品在指定区域内(该区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台湾、香港特别
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所有产品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化权利(分销、
销售、市场推广、医患教育等)、自由生产权利(乙方自行生产、委托甲方生产
或者委托第三方生产)、品牌宣传、产品再开发等;甲方除了继续持有该产品的
生产批准文号,接受且唯一为乙方生产该产品外,不再对该产品有任何其他的权
利。
(二)转让专有技术和文件
2.1 甲方在收到第一笔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其所拥有
和控制的、用于申请和获得药品上市许可证所必需的所有技术诀窍和任何其他文
件的副本,包括但不限于向
查看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