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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3-19 09:37      点击:
证券代码:002693        证券简称:双成药业        公告编号:2021-018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3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3月18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兴国路1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Wang Yingpu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共12人,代表股份209,381,5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699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80,242,9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5044%。
(2)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9,138,6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94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2,838,6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0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838,6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009%。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冰律师和郭柳源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074,5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34%;反对30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1,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850%;反对30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11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074,5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34%;反对30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1,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850%;反对30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11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074,5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34%;反对30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1,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850%;反对30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11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冰律师和郭柳源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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