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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4月)

2020-04-29 14:21      点击: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1 年 2 月制订 2020 年 4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海南

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

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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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

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

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

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

词语。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

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办法及时披露。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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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

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

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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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在该会计

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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