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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17年8月)

2017-08-28 16:27      点击: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10 年 11 月制订  2017 年 8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

勉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

公室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

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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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五)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其设

定的责任;



   (六)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

会议记录上,并将该会议记录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七)公司股权管理;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六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

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一)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案;



   (二)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议案。



  第八条 在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时,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表明对每个议案

的意见并签字后传真给董事会秘书。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董事传真表决的结果制作董

事会记录和董事会决议并签字。该董事会记录和董事会决议应交由董事签字后以

电子方式确认。在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将通讯表决的原

件及其签字确认的董事会记录和董事会决议等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将董事寄回的签字文件作为本次董事会的档案保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履行职责

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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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

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秘书的任职

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

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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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或公司章程,应依

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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