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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1-03-19 09:31      点击: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予办理本次股权激励事项中,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3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监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监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1年3月18日作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9名激励对象授予700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署:董万程、商小刚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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