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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和保密制度(2020年4月)

2020-04-29 14:26      点击: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和保密制度

         (2012 年 8 月制订 2020 年 4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海南双

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及网站正式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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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财

务报告;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十五)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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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九)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二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收购、定向增发、股份回购、重大合

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一)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

公司,以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单位及个人;

  (六) 上述规定的自然人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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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各单位应按照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要求如实、

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在报送内幕信

息时一并将知情人名单报送董事会办公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部门,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

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

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同时,按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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