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2019年12月)
2019-12-31 15:04 点击: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10 年 11 月制订 2017 年 1 月第一次修订 2019 年 12 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现场工作,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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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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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布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述内容。
公司首次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
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由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料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第十三条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
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以作
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被提名人是否被证券交
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免职独立
董事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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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
(2010 年 11 月制订 2017 年 1 月第一次修订 2019 年 12 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现场工作,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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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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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布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述内容。
公司首次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
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由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料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第十三条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
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以作
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被提名人是否被证券交
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免职独立
董事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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