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12-16 11:19 点击: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
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 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9 年 12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持股 3%以上控股股东海南双成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成投资”)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增加海南双成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函件具体内容为提
议公司董事会在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增加《关于公司签
署<产品权利转让协议>的议案》。以上议案已经公司 2019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
2
法律意见书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双成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139,516,5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45%,其临时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事项外,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不变。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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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
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 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9 年 12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持股 3%以上控股股东海南双成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成投资”)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增加海南双成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函件具体内容为提
议公司董事会在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增加《关于公司签
署<产品权利转让协议>的议案》。以上议案已经公司 2019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
2
法律意见书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双成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139,516,5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45%,其临时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事项外,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不变。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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