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管理制度(2018年10月)
2018-10-26 10:29 点击: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2012 年 10 月制定 2013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 2018 年 10 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产品
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
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
及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
加公司收益,对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通过银行理财、
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及管理,在确保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
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 理财产品操作规定
第三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
司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
第五条 公司非保本型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非保本投资。
第六条
(一)公司须具有与理财产品保证金相匹配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批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二)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安全性高,满
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三)不得购买任何境外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或由境内机构销售的境外机构
的理财产品。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七条
(一)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详细披露募集资金闲置的
原因以及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
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
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八条 理财产品业务由财务部负责选择合作银行或相关机构,针对相关市
场信息变动及风险评估提出申请,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进行操作,并对相关业
务进行核算与登记归档;审计部负责对所有理财产品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
第九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负责提出理财产品业务申请并提供详细的理财产品资料,根
据公司审批结果实施具体操作;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及时与银行及相关机构核对
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健全完
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负责理财产品业务的账务处理,
并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监控。购买理财产品后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进
行信息披露。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
品投资以及相
应的损益情况。
(二)审计部:负责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的日常监督,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
实。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条 保密制度: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理财产品业务有关的信息。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
资相同的理财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
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银行或相关机构签署
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相关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
断存在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因素发生,应及时通报公司审计部、公司总经理及董
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公
司持有的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不能用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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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2012 年 10 月制定 2013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 2018 年 10 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产品
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
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
及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
加公司收益,对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通过银行理财、
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及管理,在确保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
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 理财产品操作规定
第三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
司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
第五条 公司非保本型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非保本投资。
第六条
(一)公司须具有与理财产品保证金相匹配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批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二)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安全性高,满
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三)不得购买任何境外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或由境内机构销售的境外机构
的理财产品。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七条
(一)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详细披露募集资金闲置的
原因以及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
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
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八条 理财产品业务由财务部负责选择合作银行或相关机构,针对相关市
场信息变动及风险评估提出申请,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进行操作,并对相关业
务进行核算与登记归档;审计部负责对所有理财产品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
第九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负责提出理财产品业务申请并提供详细的理财产品资料,根
据公司审批结果实施具体操作;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及时与银行及相关机构核对
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健全完
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负责理财产品业务的账务处理,
并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监控。购买理财产品后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进
行信息披露。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
品投资以及相
应的损益情况。
(二)审计部:负责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的日常监督,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
实。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条 保密制度: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理财产品业务有关的信息。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
资相同的理财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
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银行或相关机构签署
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相关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
断存在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因素发生,应及时通报公司审计部、公司总经理及董
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公
司持有的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不能用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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