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8年1月)
2018-01-06 13:14 点击: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7 年 1 月制订 11 月第一次修订 2018 年 1 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 股
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 三 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
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 网 址: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信息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应
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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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
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
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
第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
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投票代码为“362693”;
(二)投票简称为“双成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
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五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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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 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
人或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并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
得通过交易所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
有人或名义持有人。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
对每一议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
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
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
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
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
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
视为弃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
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
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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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 月制订 11 月第一次修订 2018 年 1 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 股
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 三 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
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 网 址: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信息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应
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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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
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
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
第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
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投票代码为“362693”;
(二)投票简称为“双成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
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五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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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 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
人或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并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
得通过交易所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
有人或名义持有人。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
对每一议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
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
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
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
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
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
视为弃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
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
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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